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石存锐,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务该公司经理,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庆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祥,黑龙江名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上诉人黑龙江省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王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庆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1224民初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4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庆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黑龙江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春光
审判员 朱 丽
审判员 于成林
书记员:陆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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