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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金利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董某某、双鸭山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省金利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安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修霞,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建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恒,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桂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双鸭山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邓纯举,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英才,该办公室法律顾问。

上诉人黑龙江省金利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利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某某、被上诉人双鸭山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尖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502民初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上诉人金利达公司的司法鉴定申请未置可否即作出判决,程序违法且影响本案事实的查清与认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祝玉付
审判员 洪晓琪
审判员 杨利国

书记员: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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