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省绿色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开区长江路382号益恒圆商住楼A栋1-4层3号商服2层。
法定代表人:陈殿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会新,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敏,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盛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胜利广场8号渤海明珠酒店11楼。
法定代表人:律文友,职务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省绿色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盛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绿色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省绿色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刘宏业
审判员 董力源
审判员 王耀华
书记员: 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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