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笔架山农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笔架山农场。
法定代表人:魏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亚军,男,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英,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某某于一审诉讼中提出要求与上诉人笔架山农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对王某某该项诉讼请求未作判决。另,一审法院在未能查清并认定笔架山农场没有为被上诉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的前提下,判决上诉人笔架山农场为被上诉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养老社会保险费,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1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省笔架山农场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德良 审判员 岳 明 审判员 曹红霞
书记员:刘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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