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宋聚良,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军,黑龙江马凤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通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利民开发区志华商城11栋E区14号商服。法定代表人:刘恒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与被告黑龙江通力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 玲
书记员:张家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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