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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与李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
法定代表人孙铁,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金鹏姝,女,1983年8月出生,回族,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医务科职员,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
委托代理人马凤军,黑龙江马凤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36年3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代理人李安家(被告的儿子),男,1961年4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与被告李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3元,减半收取526.5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负担。

审判员  刘凤羽

书记员: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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