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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三园建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农垦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三园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兰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生,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三园建筑有限公司牡丹江城管局商业街改造*期工程项目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滨,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省农垦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艳,黑龙江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黑龙江省农垦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三园建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农垦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5)牡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三园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生、张洪滨,上诉人黑龙江省农垦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韩艳及被上诉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期限三个月,本院予以准许。期间,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因二审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三园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新证据,且一审法院在案涉责任主体认定事实不清,为明晰案涉责任主体、案涉工程施工范围及违约责任,本案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5)牡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重审。上诉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三园建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农垦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70元、17,702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鲁 民
审判员 赵玉忠
审判员 李吉凤

书记员:赵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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