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嘉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哈尔滨晨宇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嘉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农场。
法定代表人:裴文静,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凯焕,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晨宇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新安街太平路金城大厦602室。
法定代表人:曹广胜,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达,黑龙江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嘉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晨宇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晨宇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7黑8108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嘉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凯焕,被上诉人晨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达到庭参加诉讼。庭后双方当事人经调解无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双方签订了《嘉某生态园与区域代理合作协议》,合同标题明确了双方之间系代理关系,该合同第四条第(7)项规定晨宇公司负责区域代理门票销售,并规定了门票销售返点的情形,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如果晨宇公司代理售出了门票,需游客到嘉某公司予以确认,实际上晨宇公司并未售出门票,嘉某公司也未给付相应的门票,因此,晨宇公司给嘉某公司汇去的153000元属于结算预售门票的预付款,并不是购买门票的款项。因晨宇公司并未售出门票,代理期限已到期,故嘉某公司应返还晨宇公司的预付款。嘉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嘉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董力源
审判员 李疆鹰
审判员 张继

书记员: 罗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