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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先正达农业生产资料经销有限公司与刘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宫启明,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先正达农业生产资料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兴凯湖农场二区28幢2号。
法定代表人乔晓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7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卜洪元 审判员  张 继 审判员  张贤友

书记员:刘依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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