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烟草公司绥化市公司
吕恩思
林柏树(黑龙江柏树律师事务所)
谢贵友
谢树臣(黑龙江绥化北林区北林法律服务所)
绥化市润祥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高纪伟
原告黑龙江省烟草公司绥化市公司。
地址:绥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元杰,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恩思,该公司物流配送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柏树,黑龙江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贵友,现住绥化市。
委托代理人谢树臣,绥化市北林区北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绥化市润祥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垒,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纪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烟草公司绥化市公司与被告谢贵友、第三人绥化市润祥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黑龙江省烟草公司绥化市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黑龙江省烟草公司绥化市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那守信
审判员:李福春
审判员:王丽杰
书记员:李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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