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林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郑秀芝(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
蒋某某
(2015)爱商初字第232-1号
原告黑龙江省海林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士杰,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秀芝,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海林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蒋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海林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蒋某某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产权证号XX,房产图号为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仓储房屋的产籍及位于牡丹江市阳明区,产权证号XX,房产图号为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私有房屋的产籍。
并提供担保人黑龙江省海林市林海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海林房权证中字第X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以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海林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担保财产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154Article1Paragraph-1List|第㈣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黑龙江省海林市林海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海林房权证中字第X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的产籍。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
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海林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担保财产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154Article1Paragraph-1List|第㈣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黑龙江省海林市林海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海林房权证中字第X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的产籍。
审判长:郭红波
审判员:金银花
审判员:黄霞
书记员:房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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