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林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郑秀芝(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
蒋某某
原告黑龙江省海林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士杰,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秀芝,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爱商初字第232-1号、第23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蒋某某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产权证号XX,房产图号为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仓储房屋及位于牡丹江市阳明区,产权证号XX,房产图号为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私有房屋的产籍,并查封了担保人黑龙江省海林市林海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海林房权证中字第X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产籍。现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蒋某某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产权证号XX,房产图号为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仓储房屋产籍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蒋某某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阳明区,产权证号XX,房产图号为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私有房屋产籍的查封;
三、解除对担保人黑龙江省海林市林海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海林房权证中字第X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产籍的查封。
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爱商初字第232-1号、第23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蒋某某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产权证号XX,房产图号为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仓储房屋及位于牡丹江市阳明区,产权证号XX,房产图号为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私有房屋的产籍,并查封了担保人黑龙江省海林市林海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海林房权证中字第X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产籍。现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蒋某某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产权证号XX,房产图号为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仓储房屋产籍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蒋某某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阳明区,产权证号XX,房产图号为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私有房屋产籍的查封;
三、解除对担保人黑龙江省海林市林海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海林房权证中字第X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产籍的查封。
审判长:郭红波
审判员:金银花
审判员:黄霞
书记员:王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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