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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海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夏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海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安市锦西区288号。法定代表人:张春海,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退休干部,住黑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上海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河市爱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春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河市爱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河市爱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河市爱辉区。四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芳,黑龙江清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黑河市中龙购物广场,住所地黑河市龙滨路中龙广场。法定代表人:吴克军,该购物广场总经理。

上诉人黑龙江省海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国志、高春志、张文学、王玉侠及原审被告黑河市中龙购物广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7)黑1102民初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省海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黑龙江省海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9,146元(黑龙江省海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缓交),减半收取4,573元,由黑龙江省海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卫平
审判员  曹 伟
审判员  沈洋洋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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