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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浩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钟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程宇,黑龙江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则科,黑龙江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浩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大街640号金爵万象2栋1单元16曾19号。
法定代表人:齐民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保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晨,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举示了证据,且上诉人申请就机车损毁的原因进行鉴定,由此导致原审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为查清案件客观事实,本案发回重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7)黑8103民初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20.00元(上诉人预交),退还上诉人钟某某、王某某。

审判长  董力源 审判员  李疆鹰 审判员  王耀华

书记员: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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