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新能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晓非,黑龙江红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男。
上诉人黑龙江省新能热电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3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省新能热电有限公司未能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1760元。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了上诉费交纳通知单,但其未在通知单要求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武春花
审判员 朱世涛
审判员 李永国
书记员: 王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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