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新技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顺街**号。法定代表人:施岳升,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妮,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北二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吕飞,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职务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辉,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新技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7)黑1202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黑龙江省新技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岳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妮、被上诉人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杨树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7)黑1202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黑龙江省新技建筑装饰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成林
审判员 王春光
审判员 朱 丽
书记员:韩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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