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喜彬
任春宇(黑龙江任春宇律师事务所)
李某
乔英男(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百东,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喜彬,住青冈县。
委托代理人任春宇,黑龙江任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住大庆市。
委托代理人乔英男,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黑龙江省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任春宇、张喜彬、被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乔英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达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达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姜再民
审判员:赵明
审判员:杨晓涵
书记员:赵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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