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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喜彬
任春宇(黑龙江任春宇律师事务所)
李某
乔英男(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百东,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喜彬,住青冈县。
委托代理人任春宇,黑龙江任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住大庆市。
委托代理人乔英男,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黑龙江省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任春宇、张喜彬、被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乔英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达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达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姜再民
审判员:赵明
审判员:杨晓涵

书记员:赵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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