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百东,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喜彬,住青冈县。
委托代理人任春宇,黑龙江任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住大庆市。
委托代理人乔英男,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达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姜再民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杨晓涵
书记员:赵哲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