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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百东,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喜彬,住青冈县。
委托代理人任春宇,黑龙江任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住大庆市。
委托代理人乔英男,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达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姜再民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杨晓涵

书记员:赵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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