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黑龙江省恒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黑龙江省恒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宋伟江,男,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山,男,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东京城林业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恒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2017年4月5日的通知交纳诉讼费,在法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交纳诉讼费的义务,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贵发

书记员:荆海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