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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场、哈尔滨市世纪大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606478068D,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引龙河农场。
法定代表人:葛如强,职务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斌,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珠,该农场教育科科长兼学校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市世纪大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565404109W(1-1),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258号VW座1单元2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姜齐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黑龙江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场(以下简称引龙河农场)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世纪大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易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7)黑8106民初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斌、李贵珠,被上诉人哈尔滨市世纪大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引龙河农场与实信公司签订了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合同,且实信公司也完成了案涉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故引龙河农场应为案涉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和采购人,故其与实信公司之间应为委托关系。引龙河农场主张,其签订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合同只是为了备案,北安管理局是案涉项目的招标人和采购人,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应解决的问题是引龙河农场作为案涉采购项目的招标人是否应当返还案涉保证金。本院认为,首先,招标代理公司收取投标保证金是招投标活动中的通常做法,引龙河农场作为招标人应当知晓。其次,招标文件作为招投标活动中主要的法律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必须遵守,大易公司作为投标人正是基于对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信赖而向实信公司交纳保证金,招标人不能以其未收到保证金或其与招标代理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合同》中未约定保证金为由而免除退还义务。《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引龙河农场作为委托人应对实信公司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故上诉人引龙河农场应当退还保证金,引龙河农场在退还保证金后,有权向实信公司追偿。另,招标人与招标代理公司并非必要共同被告,投标人有权选择向谁主张权利,故原审法院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卜洪元
审判员 张继
审判员 董力源

书记员: 张滢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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