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原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丹丹,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本市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德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七台河市农业技术开发研究所法律顾问,住所地本市桃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树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市桃山区。
上诉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因与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树林买卖合同纠纷中,遗漏了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七台河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长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5)桃民商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桃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鲁乡宁 审判员 杨青涛 审判员 王桂丽
书记员:石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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