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剑清,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宇,黑龙江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某某惠某热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某某宝清镇热电厂。
法定代表人:齐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维刚,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辰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年,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锐,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宝某某惠某热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辰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911元,减半收取计51455.50元,由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德良
审判员 岳明
审判员 刘国玉
书记员: 付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