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农丰村24号(4-5层)。
法定代表人:靳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宏毅,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矫鸿鹏,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集贤县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安邦街南215号(1-2层)。
法定代表人:胡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成,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1民初501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武春花 审判员 张玉波 审判员 李景华
书记员:李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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