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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集贤县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农丰村24号(4-5层)。
法定代表人:靳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宏毅,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矫鸿鹏,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集贤县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安邦街南215号(1-2层)。
法定代表人:胡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成,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1民初501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武春花 审判员  张玉波 审判员  李景华

书记员:李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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