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程玉林(黑龙江博名律师事务所)
王鑫
哈尔滨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雅茹
成军(黑龙江宜友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大庆路28号。
法定代表人于彩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玉林,黑龙江博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分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78-8号4单元4层12-16号。
法定代表人范宏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雅茹,女,1952年6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预算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代理人成军,黑龙江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与被上诉人哈尔滨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建工集团的委托代理人王鑫、程玉林,被上诉人恒达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军、王雅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恒达建筑公司与案外人华能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扣除直接费的5%为最终的保本费用。恒达建筑公司与建工集团签订的《钢结构屋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结算方式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土建)》2002年定额计算工程直接费,工程取费按土建一类,材料价差按哈市市场价格进行找差,以甲方签订的大合同费率减掉18%。从上述合同约定的内容可知,恒达建筑公司与建工集团结算是直接费按5%扣减,费率按18%扣减进行结算。
建工集团送交恒达建筑公司的《工程预(结)算书》中虽然部分直接费按23%计取,部分直接费没有扣减,但恒达建筑公司与建工集团最终达成“本结算为监理审后造价,未经甲方及审计部门审计,最终结算造价应以审计报告为准”的结论,双方没有达成建工集团施工部分工程价款均扣减23%的意思表示。
依据上述查明事实,建工集团施工的工程造价应按两部分计价,即建工集团施工的工程直接费按5%扣减,费率按18%扣减。《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记载工程直接费为5,74,2611.72元,扣除5%让利部分,工程直接费为5,455,481.13元(5,74,2611.72元×5%)。
费率应包括下列项目:
1、综合费用295,539元(人工费470,603.53元×62.8%);
2、有关费用82,873元:其中:文明施工增加费用9,412元(人工费470,603.53元×2%);集中供暖等项费用为73,461元(人工费470,603.53元×15.61%);
3、劳动保险基金为203,218元【(工程直接费5,742,611.72元+综合费用295,539元+文明施工增加费9,412元+集中供热费等项费用73,461元)×3.32%】;
4、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用为6,121元【(工程直接费5,742,611.72元+综合费用295,539元+文明施工增加费9,412元+集中供热费等项费用73,461元)×0.1%】;
5、税金为217,764元[(工程直接费5,742,611.72元+综合费用295,539元+文明施工增加费9,412元+集中供热费等项费用73,461+劳动保险基金203,218元+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6,121元)×3.44%]。上述费率共计805,515元。
建工集团与恒达建筑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屋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工集团应扣减18%费率即扣减144,993元,余额660,522元为建工集团所得工程款。综上可知,建工集团施工的案涉工程价款为6,116,003.13元,恒达建筑公司已给付建工集团工程款6,028,703元。故恒达建筑公司要求建工集团返还多付工程款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哈尔滨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7,720元,由哈尔滨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恒达建筑公司与案外人华能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扣除直接费的5%为最终的保本费用。恒达建筑公司与建工集团签订的《钢结构屋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结算方式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土建)》2002年定额计算工程直接费,工程取费按土建一类,材料价差按哈市市场价格进行找差,以甲方签订的大合同费率减掉18%。从上述合同约定的内容可知,恒达建筑公司与建工集团结算是直接费按5%扣减,费率按18%扣减进行结算。
建工集团送交恒达建筑公司的《工程预(结)算书》中虽然部分直接费按23%计取,部分直接费没有扣减,但恒达建筑公司与建工集团最终达成“本结算为监理审后造价,未经甲方及审计部门审计,最终结算造价应以审计报告为准”的结论,双方没有达成建工集团施工部分工程价款均扣减23%的意思表示。
依据上述查明事实,建工集团施工的工程造价应按两部分计价,即建工集团施工的工程直接费按5%扣减,费率按18%扣减。《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记载工程直接费为5,74,2611.72元,扣除5%让利部分,工程直接费为5,455,481.13元(5,74,2611.72元×5%)。
费率应包括下列项目:
1、综合费用295,539元(人工费470,603.53元×62.8%);
2、有关费用82,873元:其中:文明施工增加费用9,412元(人工费470,603.53元×2%);集中供暖等项费用为73,461元(人工费470,603.53元×15.61%);
3、劳动保险基金为203,218元【(工程直接费5,742,611.72元+综合费用295,539元+文明施工增加费9,412元+集中供热费等项费用73,461元)×3.32%】;
4、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用为6,121元【(工程直接费5,742,611.72元+综合费用295,539元+文明施工增加费9,412元+集中供热费等项费用73,461元)×0.1%】;
5、税金为217,764元[(工程直接费5,742,611.72元+综合费用295,539元+文明施工增加费9,412元+集中供热费等项费用73,461+劳动保险基金203,218元+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6,121元)×3.44%]。上述费率共计805,515元。
建工集团与恒达建筑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屋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工集团应扣减18%费率即扣减144,993元,余额660,522元为建工集团所得工程款。综上可知,建工集团施工的案涉工程价款为6,116,003.13元,恒达建筑公司已给付建工集团工程款6,028,703元。故恒达建筑公司要求建工集团返还多付工程款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哈尔滨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7,720元,由哈尔滨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焦崇升
审判员:李庆军
审判员:郎晓侠
书记员:王帅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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