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银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银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景泉,黑龙江权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农场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生,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银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明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萍,黑龙江法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银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孟某某,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银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司(以下简称银斗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7)黑8102民初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银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景泉,被上诉人孟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生,原审被告银斗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案涉黑龙江省红卫农场劳动服务公司商业综合楼项目系孟某某借用银斗开发公司资质实际投资建设,对此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银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知情并与银斗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在名义上为银斗开发公司,对内应由孟某某实际承担相应责任。原审以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判驳���当,故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7)黑8102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重审。上诉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银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9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赵玉忠
审判员 鲁 民
书记员:赵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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