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瑞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远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云某,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公安局向阳分局干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英。
上诉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瑞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远公司)与被上诉人何云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6〕黑8101民初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何云某于2017年7月10日以与上诉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瑞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赔偿意见,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上诉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瑞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被上诉人何云某撤回起诉请求。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何云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6〕黑8101民初52号民事判决;
准许何云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740.00元,减半收取1,87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40.00元,减半收取1,870.00元,由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瑞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石 岩 审判员 赵玉忠 审判员 鲁 民
书记员:翟士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