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富海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铁南区长征小学南侧。法定代表人:张义德,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勇,男,黑龙江合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佳木斯鼎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建国镇大堆丰村。法定代表人:张维强,男,经理。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佳木斯市东风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杰,男,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富海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佳木斯鼎丰种业有限公司、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富海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73元,减半收取8386.5元,由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富海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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