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祖洪某,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方双,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乔义,双鸭山市宝山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白晓秋,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赵洪某因与被上诉人叶某某、杜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友谊县人民法院(2014)友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友谊县人民法院(2014)友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友谊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岳 明 代理审判员 薛 龙 代理审判员 杨志超
书记员:刘艳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