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孟家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建三江前进农场。
法定代表人:孟详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宾县。
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孟家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孟家农资公司)与被告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家农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孟详波,被告平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家农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平某某返还货款63,200元,诉讼费由平某某承担。事实及理由:平某某系农资生产经销商,2017年5月9日孟家农资公司给平某某63,200元货款用于购买尿素,并约定付货时间为5月18日-23日,但平某某迟迟未付货。
平某某庭后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辩称:平某某确实出具63,200元的货款收条,但平某某未收到这笔钱,但没有现金,同意用等价值化肥抵顶偿还货款。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孟家农资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
孟家农资公司举示证据情况如下:
收条,拟证明平某某收到孟家农资公司货款63,200元,约定付货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23日。
本院确认:孟家农资公司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具有客观真实性,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孟家农资公司欲向平某某购买40吨尿素,按平某某的指示将货款63,200元打到案外人崔坤的账户,2017年5月9日平某某为孟家农资公司出具63,200元货款的收条,并约定5月18日-23日付货,但平某某未付货。
本院认为,平某某指示购货人孟家农资公司将货款打到崔坤账户内,之后以个人名义为孟家农资公司出具收条,平某某与孟家农资公司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平某某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孟家农资要求平某某返还货款理由成立。平某某答辩称同意返还货款,但没有现金,要求用化肥顶账的理由不成立。孟家农资公司的诉请合法,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平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孟家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货款63,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元,由平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佰秋
书记员: 孟详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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