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庆阳农场。
法定代表人:汪永辉,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王延江,黑龙江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马某某。
一审被告:范某某。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庆阳农场因与被申请人马某某、一审被告范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6〕黑8105民初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在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强 审 判 员 刘宏业 代理审判员 叶长青
书记员:刘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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