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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庆东阳某农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东公司)与依某县亿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依某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庆东阳某农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雪峰(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
依某县亿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

原告黑龙江省庆东阳某农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肇东市。
法定代表人宋清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雪峰,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依某县亿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依某县。
法定代表人徐春才,职务经理。
原告黑龙江省庆东阳某农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东公司)诉被告依某县亿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依某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庆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雪峰及被告依某合作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庆东公司与被告依某合作社签订化肥购销合同,合同对各种型号的化肥的数量和单价作出约定,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依某合作社为原告出具欠条。原告与被告依某合作社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依某合作社欠化肥款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依某合作社给付尚欠的化肥款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依某县亿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庆东阳某农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化肥款901,665.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17.00元,由被告依某县亿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庆东公司与被告依某合作社签订化肥购销合同,合同对各种型号的化肥的数量和单价作出约定,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依某合作社为原告出具欠条。原告与被告依某合作社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依某合作社欠化肥款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依某合作社给付尚欠的化肥款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依某县亿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庆东阳某农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化肥款901,665.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17.00元,由被告依某县亿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

审判长:于丽红
审判员:陈丛丽
审判员:张海波

书记员:马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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