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广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
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
王秋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原告:黑龙江省广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珑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原上海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樊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广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黑龙江省广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广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欲庭下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广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广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广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欲庭下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广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广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竹青
审判员:唐功恩
审判员:刘欣欣
书记员:秦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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