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央储备粮广东新沙港直属库,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新沙港。
法定代表人:陈婉玲,该直属库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洋,该直属库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铁男,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宝某某农垦北亚农产品购销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萝北县宝某某哈萝路新华街原生资院内6幢1号。
负责人:张继森,该企业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山,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福源米业集团鑫源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98号1403号。
法定代表人:崔永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国丰,该公司法务总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珍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实验区德堡路38号1幢402-15室。
法定代表人:路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认为,北亚农产品与珍茂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未有约定沙港直属库承担保证责任的条款,以及未有其签字确认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意思体现,沙港直属库也未单独向北亚公司就该买卖合同产生的债务出具书面保证合同,不应仅凭鑫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认定保证事实存在,应结合保证合同的特性给予认定。重新认定沙港直属库与北亚农产品之间是否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以此最终确定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沙港直属库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一审法院未给予审查程序存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宝某某农垦法院(2017)黑8101民初1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宝某某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4,208.00元,退回上诉人中央储备粮广东新沙港直属库。
审判长 张 继 审判员 王耀华 审判员 董力源
书记员: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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