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黑龙江省宏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丹江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黑龙江省宏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张程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学和,男,黑龙江省宏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鸡西项目部经理,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山,男,黑龙江省宏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黑龙江丹江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姜学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毅,男,黑龙江丹江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工程师,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山,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宏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丹江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宏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宏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宏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司法鉴定费用105009.5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宏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