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王宏宇(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
海伦市中医院
原告:黑龙江省大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
法定代表人:陈金高,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宇,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伦市中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
法定代表人:尹鹏,职务院长。
原告黑龙江省大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伦市中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黑龙江省大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通过协商自行和解,故原告黑龙江省大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大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计6900.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大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通过协商自行和解,故原告黑龙江省大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大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计6900.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大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春生
书记员:赵雪寒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