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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海伦市中医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大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王宏宇(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
海伦市中医院

原告:黑龙江省大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
法定代表人:陈金高,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宇,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伦市中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
法定代表人:尹鹏,职务院长。
原告黑龙江省大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伦市中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黑龙江省大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通过协商自行和解,故原告黑龙江省大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大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计6900.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大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通过协商自行和解,故原告黑龙江省大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大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计6900.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大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春生

书记员:赵雪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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