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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江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曲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黑龙江省大江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江,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霍金霞,黑龙江格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及现住址不详。

原告黑龙江省大江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曲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5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福城家园1#、3#楼外墙苯板粘贴施工分包协议》,将福城家园1#、3#楼外墙苯板粘贴工程分包给被告曲某某施工,双方约定的工程价款为180万元,原告以100%房产置换。后原被告产生争议,原告又与案外人张佰达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曲某某未完工程由案外人张佰达继续施工。原告对被告的施工进程进行决算,认为自己多付给被告曲某某工程款430,164元。原告自诉因工程款决算问题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拒绝返还工程款。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多付的工程款430,164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曲某某的地址,本院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原告又不愿意交纳公告费用,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黑龙江省大江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交纳的案件受理费7,75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春蚕

书记员: 高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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