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省大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佳南实验农场后新立屯南山街188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强,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号。法定代表人:汪春,该院院长。
原告黑龙江省大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大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省大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周志强
审判员 鲁 民
审判员 李吉凤
书记员:张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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