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
田义海(黑龙江中东律师事务所)
张志民(黑龙江中东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大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韩强(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恒运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佳南实验农场
王世杰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汪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义海,黑龙江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民,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大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佳南实验农场后新立屯。
法定代表人:张玉库。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强,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恒运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304号B栋21层。
法定代表人:赵同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强,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黑龙江省佳南实验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宏达社区。
法定代表人:孙学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杰。
上诉人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大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恒运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黑龙江省佳南实验农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6)黑8105民初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合同是否无效争议较大。
科学院为此提供了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据:黑龙江省农垦佳南社区管委会关于后新立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请示(佳社呈【2016】6号)、黑国用【2003】字第0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权属界线图、佳木斯市发改委给佳木斯市规划局的函(发改投资函【2010】第0122号)、时任佳木斯市市长孙喆批示规划部门抓紧规划的批示意见、佳木斯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本案所涉开发地点卫星拍摄截图、土地权属审核单;第二组证据:本案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呈报及批复文件,导致原审认定案涉合同无效的基本事实不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6)黑8105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78.00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合同是否无效争议较大。
科学院为此提供了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据:黑龙江省农垦佳南社区管委会关于后新立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请示(佳社呈【2016】6号)、黑国用【2003】字第0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权属界线图、佳木斯市发改委给佳木斯市规划局的函(发改投资函【2010】第0122号)、时任佳木斯市市长孙喆批示规划部门抓紧规划的批示意见、佳木斯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本案所涉开发地点卫星拍摄截图、土地权属审核单;第二组证据:本案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呈报及批复文件,导致原审认定案涉合同无效的基本事实不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6)黑8105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7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耀华
书记员:张滢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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