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刘彦双(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金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李树满(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正阳北十四道街。
法定代表人:唐治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彦双,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哈尔滨金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刘新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树满,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金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九项 、第十项 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九项 、第十项 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贾晓宇
审判员:李运
审判员:刘继红
书记员: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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