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
黑龙江省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勃利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勃利县广西街2号。
负责人:李凤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维涛,
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子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
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
黑龙江省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轴承三道街13-25号6栋1层7号。
法定代表人:蒋庆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维涛,
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
黑龙江省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勃利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
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审被告
黑龙江省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2018)黑0921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撤销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2018)黑0921民初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
黑龙江省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勃利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685.64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
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举示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否真实有效未查清,对
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案涉工程中实际施工的范围、工程量、工程质量及工程价款未查清。
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一审举示的《2015年翰林苑工程项目结算情况》,该证据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尚不具备独立直接采信认定案件事实的条件,需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证据是否真实有效一审法院未查清。案涉10万元借款是安国礼个人行为还是代表
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行为,及借款人是否归还亦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继忠
审判员 汤文光
审判员 孙国军
书记员: 孔繁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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