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省嘉某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鸡西市滴道区。法定代表人:蔡某,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杰,系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军,男,系嘉某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现住滴道区。被告:郝某,男,现住滴道区。
原告黑龙江省嘉某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嘉某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嘉某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嘉某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嘉某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长艳
书记员: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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