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省嘉某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鸡西市滴道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杰,系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国,男,现住滴道区。
被告:王某美,女,现住滴道区。
原告黑龙江省嘉某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国、王某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嘉某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嘉某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嘉某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嘉某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长艳
书记员: 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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