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某绥东投资有限公司
赵琨(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
牡丹江市安全劳保用品厂
李大富(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
原告:黑龙江省哈某绥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琨,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安全劳保用品厂,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乌苏里路。
法定代表人:张济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富,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哈某绥东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安全劳保用品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黑龙江省哈某绥东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哈某绥东投资有限公司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哈某绥东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哈某绥东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哈某绥东投资有限公司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哈某绥东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哈某绥东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艳萍
书记员:庞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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