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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双达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孙文革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双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裴岩(黑龙江格言律师事务所)
孙文革
董永成(黑龙江大庆让胡路区西宾法律服务所)

原告黑龙江省双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呼兰区双井街道劳动村。
法定代表人张杰,男,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裴岩,黑龙江格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文革,男,汉族,1963年3月15日出生,无业,现住大庆市。
委托代理人董永成,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法律服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黑龙江省双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文革劳动争议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是大庆市让胡路区,故本案应当由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争议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单位所在地是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单位所在地提起诉讼,本院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及相关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争议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单位所在地是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单位所在地提起诉讼,本院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及相关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审判长:刘丽

书记员:黄海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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