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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建筑工程公司与邹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建筑工程公司
邹某
张龙(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
高天书(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铁力市双丰镇。
法定代表人:李树林,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邹某,男,汉族,1959年9月出生,住铁力市。
委托代理人:张龙,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住所地:铁力市双丰镇。
法定代表人:侯颖杰,该局局长。
一审被告:张博,男,汉族,1985年7月出生,住铁力市。
委托代理人:高天书,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邹某、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张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商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建筑工程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建筑工程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贾晓宇
审判员:李赟
审判员:刘继红

书记员: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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