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建筑工程公司
邹某
张龙(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
高天书(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铁力市双丰镇。
法定代表人:李树林,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邹某,男,汉族,1959年9月出生,住铁力市。
委托代理人:张龙,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住所地:铁力市双丰镇。
法定代表人:侯颖杰,该局局长。
一审被告:张博,男,汉族,1985年7月出生,住铁力市。
委托代理人:高天书,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邹某、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张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商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建筑工程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建筑工程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贾晓宇
审判员:李赟
审判员:刘继红
书记员: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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