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李春启
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
陈可鑫(黑龙江仲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黑龙江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尔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启,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被告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向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可鑫,黑龙江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向原告黑龙江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原告黑龙江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向原告黑龙江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原告黑龙江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卢宏波
书记员: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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