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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华大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直属分公司与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孙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华大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直属分公司
高卫中(黑龙江贤进楼律师事务所)
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崔立凤(黑龙江金烁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徐勇(黑龙江哈尔滨南岗区法正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华大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直属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街亿达帝景小区15号楼3单元2103室。
负责人何振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卫中,黑龙江贤进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陈桥河口村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沈宝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立凤,黑龙江金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林甸县红旗镇红光村二屯村民,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徐勇,哈尔滨市南岗区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黑龙江省华大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直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孙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2)让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黑龙江省华大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直属分公司的负责人何振彬及委托代理人高卫中与被上诉人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立凤、被上诉人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勇到庭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2)让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62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华大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直属分公司预交,应予退回。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2)让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62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华大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直属分公司预交,应予退回。

审判长:张智源
审判员:陈丽
审判员:王鹏渤

书记员:张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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