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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供热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郭凤栋
詹志坚(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供热公司
石建荣(黑龙江申度律师事务所)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3-5号星河国际悉尼座。
法定代表人:代淑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凤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志坚,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供热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燕山路3号。
负责人:栾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建荣,黑龙江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黑龙江省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东房地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供热公司(简称哈投供热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哈民三商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黑高民申二字第31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东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凤栋、詹志坚,哈投供热公司委托代理人石建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哈民三商终字第124号和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三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再审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哈民三商终字第124号和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三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伟华
审判员:罗林成
审判员:李雪松

书记员:贾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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