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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北安农垦锦河兴隆农资有限公司与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黑龙江省北安农垦锦河兴隆农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有春,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巍,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庄建福,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北安农垦锦河兴隆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北安农垦锦河兴隆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2,449.00元,应收取案件受理费1,224.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保秀

书记员:赵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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