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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云山制米有限公司与虎林市祥源米业有限公司、虎林市双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虎林市祥源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森工路东)。法定代表人:吕睿先。上诉人(原审被告):虎林市双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马鞍山农场。法定代表人:徐奎林。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胜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云山制米有限公司(原虎林市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云山农场职业高中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雪松。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合。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庆红,黑龙江鑫元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虎林市金稻缘米业有限公司(原虎林市孟君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东方红镇红旗村。法定代表人:刘松泉。原审被告:赵春花。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虎林市祥源米业有限公司、虎林市双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6日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上诉人虎林市祥源米业有限公司、虎林市双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云山制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虎林市金稻缘米业有限公司、赵春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6)黑8105民初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虎林市祥源米业有限公司、虎林市双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虎林市祥源米业有限公司、虎林市双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虎林市祥源米业有限公司预交上诉费16,467.00元,减半收取8,233.50元,由上诉人虎林市祥源米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诉人虎林市双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上诉费16,467.00元,减半收取8,233.50元,由上诉人虎林市双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卜洪元
审判员  李疆鹰
审判员  董力源

书记员:张滢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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